国务院三方面鼓励外资
国务院日前发布有关进一步利用外资的意见,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并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刊登在中国政府网上的意见并称,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3、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此外,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此外,我国还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历年吸引的外资就呈大幅上升趋势。但在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全年累计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为900.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2.6%。但自去年8月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已有所恢复,连续半年多保持增长态势。今年1-2月中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为140.24亿美元,同比增长4.86%。国家发改委此前表示,2010年外商直接投资力争达到960亿美元。
。。。
[查看全文]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但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